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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遗嘱竟无效为何?

2016年08月26日10:49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见证遗嘱竟无效为何?

  去世后将遗产都留给丈夫,却因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自书遗嘱请了律师 作见证,将遗产留给孝顺的二儿子,竟也被认定无效;临终前立遗嘱,却因医学诊断上的意识不清而被判定无效。本是为免身后麻烦而立的遗嘱,却因格式上不符法 律规定而无效,不但夙愿未了,还让子女们为争产对簿公堂。广州市中院黄文劲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立遗嘱是大事,在法律形式上有严格规定,最近几年关于打印 遗嘱的纠纷增多,实践中这类遗嘱一般按“代书遗嘱”处理,需要两位见证人等多个条件。

  案例一:请律师见证遗嘱竟无效

  财产都给孝顺儿子落空

  “本人兰婆今年87岁,在立本遗嘱时神志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可能发生意外,故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育有四名子女的兰婆,四年前老伴去世,留下越华路的三套房产。

  为免身后麻烦,2012年,兰婆请了两位律师作见证立遗嘱。多年来,住在隔壁的二儿子悉心照顾她和老伴,因此兰婆在遗嘱中约定去世后她名下的房产由二儿子一人继承。

  此外,二女儿还写了一份赠与协议,称她自愿将父亲遗产中自己的份额赠与二哥。

  在这份打印遗嘱上有兰婆的签名和指印,还有代书人也是见证人之一律师李某的签名,日期是8月1日。另一位遗嘱见证人也是一位律师,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出具时间是8月2日。

  但是,这份遗嘱并未被法院认定是合法、有效的。法院认为,这份遗嘱中只有兰婆婆和一位代书人签名,另一位见证人是在遗嘱日期的次日才作出《律师 见证书》,属事后见证,而非当场见证,且律师签名存在笔迹不相同的重大瑕疵,因此法院对该律师见证行为的效力不予认定,对遗嘱效力不予确认。

  法院认可二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对其予以多分。三套房产一套面积较大的归二儿子所有,其余两套三个子女均分。

  二儿子和大女儿上诉,举证称大哥15年内从未看望父母,也没有出席父母的葬礼,但却令其有继承的份额,显失公平。小妹也上诉,她不认可二哥对父 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按涉案房屋市价30000元/平方米计算,二哥继承的房产比其他继承人要多60万元,对其他继承人不公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妻子去世遗产全归丈夫

  女儿不认起诉遗嘱无效

  徐宏(化名)的妻子患病去世,妻子生前曾立下遗嘱,约定在任何一方逝世以后,其依法所得份额全部归属于仍然生存一方,并由生存方按子女赡养的实 际情况,全权处置。徐宏与妻子1979年结婚,生育一女徐俐(化名)。夫妻二人拥有两套房产,一套位于越秀区,一套位于白云区。

  徐宏称,该遗嘱是妻子去世前在电脑上打好并打印出来的,二人签名后,还盖上了各自的指模。但是,女儿徐俐不认可这份遗嘱,认为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父女俩为此对簿公堂。

  徐俐出示相关的医院病历,认为母亲当时身体状况已经很差了,不可能具备书写遗嘱的能力。徐俐还对遗嘱中的字迹、签名和指模提出了质疑,要求鉴定其真实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出示的相关医院材料,可以推断出尽管当时立遗嘱人健康状况较差,其神智依然清醒,并不妨碍她制作、打印和签署遗嘱。同时,徐俐无法提出有效证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宏出示的《遗嘱》,抬头明确为“遗 嘱”,内容为遗嘱人死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因此其应为“遗嘱”而非普通的“遗 书”。再者,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中,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要求,徐宏也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由妻子亲自打字打印出来。最后,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 遗嘱的要求,没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法官说法:立遗嘱形式要求严格

  1.遗嘱须严格按法律执行才有效力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黄文劲法官表示,遗嘱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有明确且严格的“形式要件”要求,即其书写和格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执行,方能具备法律效力。

  常见的遗嘱有“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自书遗嘱”必须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其次要有立遗嘱人本人亲笔签下的姓名和日期。“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黄法官告诉记者,认定为代书遗嘱有以下几个关键条件:首先,遗嘱应是他人代写的;其次,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再者,代为书写的,应是见证人之一;最后,要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下的姓名和日期。

  2.打印遗嘱一般做代书遗嘱处理

  案例二中徐宏败诉的一个重要理由便是其所持遗嘱并非亲笔书写,而是打印的,打印出来的遗嘱是否能被认定为“自书遗嘱”在法律界尚有争议。

  黄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不认定打印遗嘱为“自书遗嘱”,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或许能将电脑视为笔,是书写工具,只要能证明是立遗嘱人本人亲自在电脑上打字并打印出来,便可认定为“自书遗嘱”。“要有很多条件限制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

  他认为,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的《继承法》不够与时俱进。《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彼时,计算机尚未进入普通老百姓家庭,更不必说打印机。如今人人家里有电脑,在电脑上书写记录并打印已成为主流。

  “这也反映了法律规定和现实的矛盾。”黄法官说,2009年以后,关于打印制成的遗嘱是否应认定为自书遗嘱的纠纷大大增多。

  3.法律效力最高的还是公证遗嘱

  黄文劲法官表示,立遗嘱是一件大事,特别是房产类的继承,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元的资产,立遗嘱甚至关系到一个家族的兴衰。因为传统文化对死亡的忌讳以及立遗嘱的观念较为淡薄,人们对遗嘱的了解甚少,导致许多遗嘱失去法律效力,许多关于遗产继承的官司便因此产生。

  为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他给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若是自书遗嘱,请务必本人亲笔书写。亲笔书写的,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国内,都一定被视为自书遗嘱。

  第二,若是代书遗嘱,则务必保证见证人与本人没有利害关系,且必须同时见证。

  第三,目前来看,法律效力最高的,便是委任公证处代书,并由其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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