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性如何审查?
此问题的提出,是基于有人认为,债权人在提起这类诉讼时,只有提供其债权的合法是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债权。
小编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悖立法旨意。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当然是合法债权。但并不是只有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起诉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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