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性变态杀人狂,不能以“精神病”判刑
28 年前的一起连环杀人案最终告破,凶手高承勇落网。而在白银市一直以来“杀害穿红衣服的女人”的犯罪传说也最终得到证实。由于新闻报道伦理的要求,媒体对于 凶残、暴虐的连环杀人案并没有很多细致的报道,但与国外一些著名的连环杀人案类似,这些 凶手与案件本身存在一定的共性,或许从这些共性当中我们能够尽量学会如何保护自己。[详细]
律师点评
从我国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申请精神病鉴定的。
性变态杀人狂不能直接判定为精神病,“个 人觉得性变态与精神病两者是有不同层次的定义。性变态这类行为人,多数有着一个 问题,就是自我心理及自我认可的极端性。由于认识的局限性,而受主观意识和意志的支配,陷于精神障碍状态,性变态者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而精神病, 简单理解就是神志不清、行为不被感官控制。故虽然性变态是一种病态,但并不意味着性变态属于精神病。若性变态的人除了在取得性满足的方式上偏离正常之外, 在情感、理智、智能等方面都没有异常的表现,则不属于精神病。”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性变态者,如伤害到他人或他人利益时,一般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帮说法
“8·05”系列强奸杀人案能成功告破是一件值得欣慰和振奋人心的事情。这既反映了公安刑侦部门多年来锲而不舍的追凶终于有所斩获,也反映了现代刑侦技术的发展使那些心存侥幸的嫌犯更加难以遁形。
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规
997年《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秩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看,就会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什么情况的精神障碍应鉴定为限制能力人?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理论和鉴定实践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处于早期(发作前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等)患者,这种患者因精神病理机制的作用使其辨认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二是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 障碍人,这类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虽有一定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但这种能力又显著区别于正常人,即他们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完全是他们意志的表现,而是不能 完全抗拒的自然力量和客观规律。因此,对于这种为限制责任人的精神障碍者在法律上予以特别规定是合理的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 与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者的根本区别: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者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减弱或丧失是一种常态,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减弱或 丧失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和瞬间爆发性。这种精神障碍存在于每个人身体中,只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和不同质性,以及客观环境的不同致使爆发点不同,有其自身发 展变化规律,如果不加区分和一般犯罪主体一样辨认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理论,明显是客观归罪。
几种分类
具体来说,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分类:
一、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醉酒是一种典型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也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 说来,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包括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状态。急性酒精中毒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醉酒,分普通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与普通醉酒相比,病理性 醉酒属于精神障碍的范畴,对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发生破坏性的影响。这里指的醉酒是普通性醉酒,一般人在大量饮酒后都可出现的对酒精的反应,兴奋症状明 显时有轻度意识障碍,辨认能力与自我控制能力有一定减弱。醉酒又分为自愿醉酒与非自愿醉酒,而非自愿醉酒属无过错醉酒,在英美法系的刑法中是阻却责任的原 因之一。根据行为时所持的实际精神状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一概认定负完全刑事责任,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药物和毒品导致的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
药物和毒品导致的精神障碍是身体内外受毒物影响而引起的意识障碍,共同的 症状为知觉、注意、思考、判断及动作均受到影响。由于一般药物和毒品引起的精神障碍与醉酒的情况相类似,所以大体上应当适用醉酒人犯罪的方法判断其刑事责 任能力,在只有非自愿吸毒和因病吃药的情形下适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确定其刑事责任。
三、人格障碍者与性变态的刑事责任
人格障碍犯罪与性变态犯罪,又称为变态型人格犯罪,均属于非精神病的变态 心理犯罪。人格障碍者和性变态是常见的两类犯罪主体。变态型人格犯罪者在一般情况下他们的表现与正常人并没有多大区别,在犯罪时表现出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大都是对这些变态型人格犯罪者不加区别的一概认为他们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也和法律所具有对人价值观进行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