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条规定人们习惯称之为“以责论处”, 如前所述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相矛盾,但这一规定并不影响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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