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个案件走完一审、二审,胜诉后拿到的只是一份判决书,只有通过执行才能让判决落到实处。如果执行不力,判决书只是一纸盖着法院公章的白条。为了更好地执行案件,只有更大、更好的发挥律师作用。昨天,省高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意味着今后代理律师可持令调查。
律师取证底气更足了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 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该负责人形容:“这就意味着在代理执行难案件时,律师取证 有了‘尚方宝剑’。”
这把“尚方宝剑”对律师工作,会带来什么好处?赵宝丽律师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有人收了她当事人7000多元钱至今不还,现在她当事人打算起诉对方,但是对方称已经破产,考虑到起诉后判决下来怕拿不到钱,那不仅浪费金钱,也浪费了精力。
于是,赵宝丽想到在起诉前调查对方银行账号是否有钱?如果有,就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就有利于判决执行。“但这个时候,有的银行会以‘我们只认法院’为理由驳回。现在有盖着法院鲜红印章的调查令在手,怎么说也会底气足一点。”
调查令也有“有效期”
《意见》要求,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今后相关律师的工作流程大致是这样的: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收 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和调查令。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 结束后五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发现案件真实,坚持能动司法,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诉权,促进审判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事诉讼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涉案所需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本条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三条 代理律师可以依法在审理、执行阶段申请签发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
代理律师在一审审理中申请签发调查令,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代理律师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签发调查令,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
代理律师在执行阶段申请签发调查令,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所需财产状况的证据。
第四条 代理律师申请签发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种类、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明目的、无法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及证据线索,并由代理律师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 代理律师申请调查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
(五)不在本省行政区划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