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竟立案了!谁说骂人不违法!
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郑州市民井长水起诉“非著名主持人”胡伟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符合起诉条件,6日已经受理此案。
连日来,一位自称“获得CCTV第八届小金话筒全国电视主持人大奖赛金奖”的“非著名主持人”胡伟,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中频频借助热点事件,不断对河南人进行语言攻击,无端的对河南人反复多次的攻击、辱骂、讽刺,对在河南生活、工作人群的名誉、人格尊严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详细]
律师点评
金水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是对不良艺人的当头棒喝,有利于实现用法律手段改良当前的社会风气。此案还有一焦点争论便是本案是否属公益诉讼,井长水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为了节约司法成本,遏制诉讼泛滥,对提起主体作出了限定,即只有“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才可以起诉。立法初衷很好,但是现实中往往遭遇一些困境。如环境污染、公益受损、“机关和团体”不作为怎么办?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出答案。
法帮说法
首先,胡伟无端谩骂羞辱河南人的事实客观存在;其次,井长水是一个河南人,在他平时有关业务和交流中,由于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带来了心理和物质的双重损失;再者,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虽然有人将井长水起诉胡伟解读为为河南人争一口气,挽回河南人的声誉,但这不具有法律意义。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组织”做出了详细界定: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分三款对公益诉讼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集中管辖作出了规定,公益诉讼案件作为针对环境污染、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案件,属于典型的侵权之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2]之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网友评论
@花椒很香:回复@百世帝: 是哪里人不重要,只是地域名字而已!不论是哪里人,做人只能自己做,他人替不了。兄弟姐妹性格还有不同,更何况上亿家庭同胞怎么可能都一样好、一样不好呢?是人发言都不应该一概而论:如,虽然你如此不文明的言论,我不会认为你全家族都不道德、不文明,很可能你家人中有懂事的!希望你从重思维上醒来
@钰钰成欢:回复@今1218:反对地域黑
@CDYLucas:有种骂人,就要有种承认,躲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骂人,现实中也不是什么好鸟,建议网络实名制
@克鲁咯:我是运气好吗,你们口中的河南人,上海人,我都没遇上过,也没听到过恶闻,但是我很想吐槽东北的和贵州的渣渣啊!唯一被骗,贵州的,唯一觉得无语东北的!
文章来源:法帮网
相关阅读:
在微信群里骂人违法吗?
在微信群里被骂,可以请求赔偿吗? 在特定群体,如微信群,发布侮辱、诽谤的言语,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有侵害名誉权的事实。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更多]
利用微博骂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利用微博骂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问:我表姐与表姐夫因性格不合离婚,我表姐夫对我表姐一直怀恨在心。在离婚后的几个月内,多次通过微博指名道姓的辱骂我表姐,并公布我表姐的详细信息,经我表姐多次劝导,均不知悔改,导致我表姐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请问……[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