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毒豆芽"案撤诉≠合法
历时两年半后,19日,福建芽农全尚根拿到了撤诉刑事裁定书。2014年3月19日,他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一审获刑10年零6个月,此案因量刑过重、证据不足引发争议。 [详细]
律师点评
没“根”的豆芽,卖相再好,也不是人们想要的东西。没有人会认为,这些将各种化工产品往豆芽里加的人,他真的是无罪之身。事实上,人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对这种行为的严惩,而不是今天的撤诉、无可奈何。这就是这些芽农虽然逃脱法律的制裁,却未获得认可的原因。
法帮说法
在法治社会中,必须有依据,有标准得按标准办,没有标准就得看造成的后果,要在行为和后果间建立直接的联系,而不是想当然。无根水被排除在食品添加剂的目录,但用了以后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还要看标准的制定和导致的后果。既然科学尚不能证明无根水的毒性,自然也无法确定使用者是否有罪。判决本身就体现了这样一种尊重法律精神、遵守法治原则的态度,这是沉闷揪心的毒豆芽事情中唯一的一处亮点。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提出,要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机制,加快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进度,加快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的司法解释,积极推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加快食品药品监管规范性文件清理,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公众参与度。
网友评论
@猫猫3313:回复@大三阳加加加:原因在于 中国并不是一个判例国家,权利部门给自己留了个后门,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古韵庄主:回复@神行蚂蚁:大哥,凌晨1点去一次你们蔬菜批发市场再回来说该不该谋杀罪吧!不打农药菜会被虫吃个精光,不用化肥蔬菜基本不长!所谓有机无公害只是政府收费和大企业零售提价的手段。毒豆芽只是大企业想垄断市场的手段,其实所谓的不是毒豆芽的生产过程都一样。
@whn1103:高中理科都学过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只能对植物产生影响,别说人了,对所有动物都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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