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客体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客观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主体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主观构成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相关阅读:
河南洛阳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段耀峰律师
河南洛阳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段耀峰律师 手机号码:13937910360 执业证号:14103199910576223 执业机构:耀骅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医疗事故 公司法务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地 址:7500|7501 邮 箱:dyflanbo@163.com 律师简介 段耀峰律师,男,本科毕……[更多]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推荐:王炜智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推荐:王炜智律师 手机号码:18611158700 执业证号:11101200310994315 执业机构: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土地征收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东卫城A座1402 邮 箱:wwzlvshi@163.com 律师简介……[更多]
大庆刑事辩护律师推荐:陈秀娟律师
大庆刑事辩护 律师推荐: 陈秀娟 律师 陈秀娟律师 手机号码: 18245995957 执业证号: 12306201211878543 执业机构: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地 址:9000|9009 邮 箱:chxj980809@sina.com (打电话给我时,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