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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2016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6年09月27日11:33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每日一法】《2016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深化平安建设系列决策部署,以实现社会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为基本目标,推进法治德治,夯实基层基础,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着力解决引发矛盾纠纷和影响预防化解成效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制,不断提高基层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 基本原则。坚持党委政府领导、统筹协调整合,调动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坚持群众第一、尊重民意,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实现整体推进;坚持随时调处、就地解决,使群众纠纷有人管,矛盾不激化;坚持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完善合理实用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县、乡镇、村矛盾纠纷组织人员进一步充实,源头预防机制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调处化解网络进一步完善,调处化解时效性和成功率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增强,有重大影响的集访、非访、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

二、强化建设,健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体系

4.建立工作平台。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维稳、综治、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监察、信访、工商、卫生、发改委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调处、分析研判、维稳稳控、指导部署工作等。乡镇成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德治教育、接访处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等工作。中心主任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职担任,综治、信访、公安、法庭、司法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乡镇综治办。村成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室,具体负责社情民意收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牵头负责,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在村组(楼院)选聘群众基础好、工作态度积极、热心公益事业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德高望重的老人等人员,建立矛排联调员队伍,承担基层一线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由司法局指导、协调组建行业、系统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要与县、乡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密切衔接,明确具体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调处化解本系统本行业的矛盾纠纷。

5.规范工作流程。分级分部门完善动态排查、分级调处、归口办理、协调督办、依法终结等工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依照职责归口分级解决。

建立动态排查制度。在农村依托乡村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驻村民警、包村干部、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综治信息员等骨干作用,开展经常性排查活动,及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并纳入预防化解基础台账,逐级上报重大情况。在城市社区充分运用网格化管理,把人、地、物、事、组织全部纳入网格,把政法、综治、信访、维稳以及公共安全、群防群治等资源延伸到网格,将服务工作做到户、做到人,把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发现和处置在第一时间。坚持定期排查。村、基层单位每周、乡镇(县直单位)每半月、县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向上一级汇总上报一次排查情况,并根据时间节点,对进入基础台账的各类矛盾纠纷,逐项明确办理责任、质量标准、办理时限。突出专项排查。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专项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批量解决突出问题。重大活动和特殊敏感时期实行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

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在动态排查的基础上,县每月、乡镇每半月、村每周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分析研判,做到预知预测预防,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县、乡两级每次协调会议形成纪要,报送上级综治委和同级党委、政府;村级至少每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建立分级调处制度。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室随时调处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的,及时终结;调处不成的,经党支部书记或主任签字后,及时上报乡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对于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并全力做好稳控工作。

乡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及时调处化解村级上报的、乡级受理的、县级交办的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的及时终结;暂时不能调处化解的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超出职责权限或疑难复杂的问题,由中心主任签字,及时上报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并认真做好稳控工作。

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调处化解本级直接受理的、乡镇和县直单位提交的、上级交办的等重大矛盾纠纷,对受理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可交由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对涉及部门多、跨区域或者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统一调度相关职能部门集体会商,协同办理;对特别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纳入党委、政府督查范围,县领导包案调处化解。

行业、系统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调处化解部门直接受理的、县交办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及时调处化解,并将结果反馈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最初受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必要时提请县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协调解决。

明确分级调处责任。对未经下级调处机构处理直接到上级调处机构反映的,上级不予受理,并帮助和引导当事人到下级处理。对当事人不服下级处理结果到上级反映的,上级应审查处理结果,属于下级处理错误、当事人反映有道理的,责令下级纠正;属于下级处理正确、当事人反映无道理的,维持原处理结果,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促进矛盾纠纷逐级反映、分级解决。

建立协调督办制度。各级综治组织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负责对矛盾纠纷进行交办、督办及跟踪问效。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应由本级解决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由上级综治部门挂牌督办,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全面实行红黄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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