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全民挖玉”,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近日,云南腾冲因旧城改造引发大量市民进入道路施工场地昼夜挖掘玉石,吸引了大量围观群众。腾冲市政府表示,部分民众携带挖掘工具私自进入施工场地内实施挖掘行为,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详细]
律师点评
“全民挖玉”易产生安全隐患,是在为其降温。至于“全民挖玉”的原因,是在“全民炒作”。
在日常生活中出现“天上掉馅饼”的事,很少有人能淡然处之,很多人会像腾冲市民一样参与疯抢。然而,这种反应既是常态也是病态。很多抱有幻想的人,都会对一些偶发事件盲目迷信。大到对一则谣言的轻信,小到对一张彩票的投机演算,无不体现着一种异化的“占便宜”心理。
法帮说法
有关“云南腾冲现全民寻宝挖玉热潮”的文章在当地人的朋友圈内热转,一共102字,虽然简短,但逻辑清晰,满满都是套路。“全民挖玉”的问题,最重要的不是批评挖玉人群。人的求富心理是天生的、中性的,然而有时候求富欲望又会给他人造成困扰。
“全民挖玉”,也不必对人们进行一夜暴富心理的剖析、引导。只需政府及行业权威部门站出来,以正视听,足矣。
相关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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