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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公安执法莫要“搞事情”!

2016年10月08日10:03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公安执法莫要“搞事情”!

  

  10月7日下午,通江县委外宣办发布官方通报称:10月6日20时29分,通江县广纳镇居民李某某拨打广纳派出所电话报案称,自家和邻居家两名小女孩当晚在敬老院玩耍时,被居住生活在敬老院的五保户龙某某(男,52岁)猥亵。广纳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案发现场,将龙某某传唤到派出所。在对其询问过程中,龙某某于7日凌晨2时30分突然昏厥,不省人事。民警立即拨打广纳镇卫生院电话,请求速派救护车、医生前来抢救。卫生院医生赶到派出所后,经现场抢救30分钟左右无效,宣告龙某某死亡。  [详细]

  律师点评

  现在追究哪一个细节造成了龙某某的死亡,对龙某某本人来说已经毫无意义。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办案人员能秉公执法,公正办案,依法办案,按程序规范办案,悲剧也许是完全能够避免的。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这起案件的办理来说,公平正义在哪里?

  法帮说法

  大概所有人都认同,社会不能没有警察,否则,就是警民俱伤。但怎么把警察权关在一个合适的笼子里,让它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一面,又最低程度地侵害公民私权?在法治社会下,这是一个紧迫而现实的课题。深以为然。

  相关法规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规定,在适用拘留时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对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2、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1)被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网友评论

  @我评我诉 :死了、死了、一了百了!警察同志:你们"受累"了!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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