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中怎样让患方接受进行尸检呢?
《医疗条例》第 18 条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但是,实践中处理类似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进行“谈判”必不可少。每一次谈话,医方总是认真记录,可每次医方让患方在记录上签字时,患方多以记录内容不真实为由拒绝签字。有的甚至还执意要求医方作出解释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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