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标的物意外毁损,谁来承担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标的物意外毁损如果是由于卖方或者买方自己原因造成的,由买方自己或者卖方自己承担,其他情况下造成毁损、灭失风险的才适用此法律规定,比方说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都适用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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