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即使有“捞人”的事实,也涉嫌构成犯罪
陈先生2005年携1.6个亿返回家乡湖南投资煤矿项目,2015年正当煤矿项目试运营的时候,他因“涉嫌行贿罪”被湖南邵阳人民检察院逮捕,最后检察机关对其依法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就在陈先生被关押期间,其妻子找人托关系“救” 丈夫被讹走910万元(详见10月10日A04/05版)。记者从被害人陈氏夫妇处了解到,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短信记录显示,伍某龙曾向被害人表示,正跟胡检察官、李副检察长在一起。而庭审上,伍某龙也坚称自己收钱有在帮忙“捞人”,不属于诈骗。
庭审进展
聊天记录显示:嫌疑人称和检察员在一起
对于该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已对伍某龙等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庭审中,被告人伍某龙此前一直坚称被害人陈氏夫妇给他的钱是偿还的借款,但在庭审上,突然转变风向承认帮被害人“捞人”了,收的钱都用在“捞人”中。对此,法庭向被告人伍某龙提出举证要求,要求伍某龙说出他委托帮忙运作“捞人”的相关人员。但伍某龙不愿意将对方供出,并称“不会过河拆桥”。
而据深圳公安局调取的诈骗犯罪嫌疑人伍某龙与受害人刘女士的短信聊天记录中,伍某龙向刘女士表示:“今天会议:主持人胡某某(检察官)、李某某(化名,副检察长)……还有几位检察员,会议决定,律师不得会见当事人,不得保释,不得保外就医。还强调要把当事人转移地方”、“晚点吧,还没答应及开价”等。
深圳警方曾找到了伍某龙索取的910万元的收款方,经过这些证人证言核实,他们都收到了伍某龙一方转过来的钱,而这些证人都能核实他们和伍某龙、马某华之间是借贷关系,也就是说,这些钱并未用在案件运作上。
律师说法
无论对“捞人”如何定性,也涉嫌构成犯罪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亮认为,首先,抛开所谓“捞人”本身的严重违法性如何定性不谈,即使伍某龙等真有所谓“捞人”的事实,那么面对公诉机关的诈骗指控,如果其拒绝或者无法供出帮忙其“捞人”的相关人员,并查证属实,那么公诉机关的诈骗指控应该是可以成立的。其次,即使本案最后查明被告人伍某龙等真有所谓“捞人”的事实并为此花费巨额费用,且被害人确因其运作被取保候审,那么伍某龙等人的行为也涉嫌构成行贿、受贿犯罪,无疑也应受到法律追究。
陈亮还进一步指出,当前社会上存在不少所谓的“黑律师”或“捞人”公司,这些人在犯罪嫌疑人遭受刑事羁押后,往往利用嫌疑人家属们不懂刑事诉讼规则又焦急无助的心理,向嫌疑人家属作出所谓“包捞人”、“包搞掂”等的虚假承诺,并以此骗取嫌疑人家属大量钱财。这些人在收到相关费用后又往往不知所终,导致家属们最终既损失了金钱,又耽误了其亲友正常的刑事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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