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安检门事件如何处理才完满?
近期四川成都等地机场、火车站使用“人体安全检测仪”被旅客反映存在辐射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环境保护部10月10日向四川省环保厅下发加急文件《关于对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辐射安全管理相关问题的复函》,并于12日在官网向社会公布。复函要求四川省环保厅应严格执法,对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公众安全。[详细]
律师点评
据专家介绍,无论使用的X射线照射剂量有多小,都可能导致个别或少量细胞损伤,如辐射诱发癌症及遗传疾病等。这意味着,双流机场的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应当已对一些旅客造成了伤害,那么,相关方面是不是该给受害者一个说法?
法帮说法
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双流机场也该闻风而动,立即停止使用了吧。至此,事情有了一个说法,但是,仅有一个说法似乎还不足以平息这一事件。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以后遇到同类事件时,除了行政力量介入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力量可以依靠,促成事件得以圆满解决?譬如,消费者组织直接与违规者交涉,或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等。
相关法规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属“其它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范畴,为Ⅲ类射线装置。复函中明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取得省级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纳入辐射安全监管。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对超过豁免水平 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A、 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 现有的辐射体 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γ辐照装置、放射治疗装置和γ探伤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发现其不具备放射防护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卫生许可证,并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网友评论
@龙珠mm妹妹:已经花掉的采购费用怎么办?可以拿回来不?
@苏州黄梅天:可以申请赔偿吗?今年去过双流机场
@简单的辉辉:北站,东站呢!还有其他地方的火车站,经常成都绵阳做火车,遭了好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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