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该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规定较为笼统,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没有相关的细化规范,实践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始终是导致医 疗事故罪难以追究的瓶颈。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中,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者划分的标准是事故的引起是由于不负责任还是技术水平低下,而医疗事故罪就仅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所谓不负责任是指不忠实于自己的职责,对病人的诊疗不用心等,其衡 量标准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贻误抢救;违反交接班制度遗漏重大事项等。而技术水平低下则主要是指诊疗方案错误,操作不 当;对病人的特殊病情认识不足而采取错误诊疗方案;因经验不足而操作失误造成损伤;不考虑病人具体情况而机械采取救治措施等。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将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作为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显然也就不再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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