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没约定利息如何进行事实认定?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相关阅读:
西安债权债务律师推荐:曹佳颖律师
西安债权债务律师推荐:曹佳颖律师 曹佳颖律师 手机号码: 13571935167 执业证号: 16101201511469959 执业机构: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商通大道智慧大……[更多]
乌鲁木齐债权债务律师推荐:罗艺允律师
乌鲁木齐律师推荐:罗艺允律师 手机号码:13179841075 执业证号:16501200411658739 执业机构: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地 址: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508号诚信大厦1单元1904室(新疆师范大学斜……[更多]
兰州债权债务律师推荐:杨琪律师
兰州债权债务 律师推荐: 杨琪 律师 杨琪律师 手机号码: 15682846336 执业证号: 16201201311171235 执业机构: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56号亚太名苑701(中山铁桥) 邮……[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