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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下午开庭 律师:马蓉净身出户几率为零

2016年10月18日11:14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宝强离婚案下午开庭 律师:马蓉净身出户几率为零

  【王宝强离婚案开庭】备受关注的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将于今日下午1时30分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据悉,王宝强本人将亲自和律师张起淮一起出庭。同时,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也将在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之后的下午4时开庭。夫妻俩的两场官司,将在同一个法院、同一天下午开庭开打。

  新闻117帮助大家回顾一下前情:今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发布一则微博,指责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

  8月15日上午,王宝强来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在诉状中王宝强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马蓉出轨证据确凿王宝强可否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王宝强代理律师张起淮16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经过调查,有关马蓉与宋喆出轨,王宝强有事实证据,会在今日的法庭上出示,让事实证据说话。

  那么,如果“出轨”实锤放出,对于大众十分关心的财产分割问题,将带来怎样的影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说:“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出轨’与道德上的‘出轨’略有不同。一夜情、婚外情、开房的证据只能证明婚姻是否破裂,而出轨的证据则需要提供‘对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持续了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王宝强方面是否能够拿出这个证据非常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与配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出轨’的法定过错直接导致财产分割的减少或净身出户,是不可能的。”张向龙律师说。

  张向龙律师表示,在公开判决的离婚官司中,出轨方有被法院判处支付6万元精神抚慰金的先例。

  也就是说,“婚外情”等证据只能成为酌定的情节,而不是法定的证据。就算王宝强能够拿出马蓉法律定义上的出轨证据,也只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直接影响财产分割,要求马蓉少分或不分财产。

   【王宝强离婚案开庭】张起淮对媒体表示,“马蓉卷走了王宝强的大部分财产,王宝强是借的钱打官司”这一传闻是真实的,有关证据都会在法庭上出示。

  马宋出轨又卷款,性质十分恶劣,是否能成为马蓉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直接证据呢?记者终于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张向龙律师说:“夫妻婚后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平均分配,或者倾向于女方或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只有两种情况能直接影响财产的分割,一是双方有婚后财产AA制的约定,二是一方有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无过错方可要求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张向龙律师说,“在我接手过的离婚案中,有很多这种情况,根据性质的恶劣程度,财产二七分、三七分、四六分都有过先例,但是完全不分的情况还未出现过,应该说‘不分财产’的案例非常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转移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只针对转移、隐匿的那部分财产,而不是全部的共有财产。

  起诉前王宝强收到马蓉威胁信息对此案有何影响?

  张起淮还披露了王宝强公开离婚案之前的一些内幕:

  一天,王宝强工作回来回到家里,发现马蓉的两个手机正在充电。夫妻间嘛,王宝强拿起马蓉手机看了一下,才吃惊地发现妻子马蓉与经纪人宋喆有许多龌龊的内容。当时,王宝强气得浑身发抖。他又查自己的卡上的钱,几乎被马蓉洗空了。王宝强很快请到了张起淮律师介入他的离婚案。刚开始,在正式决定离婚前,王宝强看到家中有两个孩子的面子上,还是准备想与马蓉私下协议离婚,不对外公布离婚消息。但王宝强连续给马蓉多次打电话,她却一直不接。

  “后来无奈之下,我陪王宝强到他岳母家,劝马蓉回来协议离婚。但马

  蓉母亲并没有劝女儿与王宝强和好……等了半天,马蓉终于给王宝强的手机回了一个长信,但信中内容,马蓉不仅没有为自己对婚姻的不忠认错,而是很强势地威胁王宝强,‘你要敢发声明,我会让你身败名裂一无所有,不信走着看’……宝强逼不得已,于8月15日凌晨,在马蓉的强势威胁下,才在自己微博上发表离婚声明。”

  对于威胁信息,是否能成为王宝强诉讼中的一个筹码呢?“只能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且还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不会对结果产生太大的影响。”张向龙律师说。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是否成立?

  【王宝强离婚案开庭】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也将在今日下午4点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之后开庭。对于该案件,张向龙律师认为并不乐观。

  “目前情况来看,王宝强很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出轨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在婚姻案件中,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不是不能对外陈述,而是必须在合法的范围之内。王宝强即使所言都是真实的,也应在离婚诉讼中出具或陈述这些内容,而不是选择向大众公布。加之双方身份的特殊性,王宝强对马蓉的名誉间接或直接造成了影响,王宝强在这个案件中比较被动。”张律师解释。

  王宝强“维权方式的不正当”,可能会对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造成影响,不过马蓉要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是否正当,还需等开庭揭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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