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注意什么?

2016年10月18日14:0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家赔偿】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注意什么?

  (1)、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2)、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对行政机关应作宽泛的理解,它包括上述所有具备赔偿义务主体资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4)、两个以上的执法主体进行联合执法时,所有参与执法的主体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在赔偿诉讼中,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赔偿诉讼的,若赔偿请求是可分之诉的,被请求的一个或者数个赔偿义务机关是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若赔偿请求是不可分之诉的,追加其他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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