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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换届制度的生命力再在于执行!

2016年10月20日10:15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换届制度的生命力再在于执行!

  

  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

  日前,中央组织部对一批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的案件进行了通报。截至目前,各级组织部门共查处违反换届纪律问题举报125起,处理有关责任人245人,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47人,受到组织处理的135人。[详细]

  律师点评

  针对新一轮地方领导干部选任,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今年1月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明确提出“9个严禁、9个一律”纪律规定,宣示了从严从实、以“零容忍”正风肃纪的鲜明态度。对照此次通报的7起典型案例,首当其冲是无视中央规定,违背了通知要求。换届工作成功的关键在于换届纪律。

  法帮说法

  地方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工作全过程,把换届风气监督作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从一开始就把正风肃纪牢牢抓在手上,层层传导压力,级级狠抓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推动书记抓、抓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地方各级党委书记,要敢抓敢管敢碰硬,通过强化“四必谈”等工作方式,扣紧压实责任;对因履责不力导致换届风气不正、纪律松弛、影响恶劣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

  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9年选举法对被选举人的资格规定与选举人相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当选资格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民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无须用金钱为自己担保。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在《选举法》中有具体的规定。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举法》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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