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2016年10月20日14:2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损害赔偿】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以免责。因此,凡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免除其侵权责任。证明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第一,证明在发生损害的时候,自己没有在该建筑物之中。第二,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无法实施该种行为。第三,证明自己即使实施该种行为,也无法使抛掷物或坠落物品到达发生损害的位置。例如,自己居住的位置与发生损害的现场相背或者太远,无法将物品抛掷到发生损害的现场,当然也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四,证明自己根本就没有占有该种造成损害的物品。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据此,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须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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