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如何区分?

2016年10月20日14:2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损害赔偿】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如何区分?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立法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相比,两者具有严格的区别:一方面,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是数人,也就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所有人都实施了该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而不是一个人实施这种危险性的行为。而在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中,则只有一个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而不是所有的人都实施了与加害行为有关的行为。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将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定为补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而共同危险行为的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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