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因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致害时的责任谁承担?

2016年10月20日14:3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损害赔偿】因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致害时的责任谁承担?

  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地下工作物致害他人,其施工人、管理人应当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需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过错须构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充分原因,才能对抗受害人的主张。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施工人、管理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后果,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根据结合程度的不同,确定两者之间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致使地下工作物造成自己损害的,应当免除施工人、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则进行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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