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界定是怎样的?

2016年10月20日14:3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界定是怎样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概念所概括的范围很广,一般是指为自己使用或者公共使用目的而建筑或者构筑的不动产。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地面上建造的、能为人们进行生产、生活及其社会活动提供场所的房屋或场所。比如民用或者公用的房屋、写字楼、商厦、运动场馆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通常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包括道路、隧道、桥梁、堤防渠堰、上下水道、烟囱、水塔、电视塔、电线杆、纪念碑、公园、名胜古迹等。设施应当包括其附属设备,如道路应当包括护路树、路灯、涵洞等,纪念碑应包括围栏、台阶等,房屋应包括窗户、天花板、楼梯、电梯等。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上的安装物或者称为附着物,应当视为建筑物本身的组成部分,如果该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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