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有哪些事由?

2016年10月20日14:3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损害赔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有哪些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人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其承担责任的事由在于其开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至于倒塌的具体原因,《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对此,司法实践中应予关注,因为这是确定责任人具体责任程度的重要参考因素。通常而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具体原因无外乎两种,即设置和管理上的缺陷。相应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即负有设置、管理的高度注意义务。这就是衡量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所在,也是其承担责任的事由所在。设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计、建造、施工和装置,其对象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体物本身,而不包括人。管理,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后的维护、保养、修缮及保管,其管理的对象也专指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管理,不包括对人的管理。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原因,应为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缺陷,通常指一种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设置和管理的缺陷,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缺少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设置缺陷,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设置时,即已存在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质量低劣等不完备的问题,致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存在缺陷。管理缺陷,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设置后,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安全性。

  确定设置和管理缺陷,通常采用客观标准。检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具有缺陷,强调其是否具备通常应有的安全性,凡不具备通常应有的安全性,即可认定存在设置和管理的缺陷。至于这种缺陷产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相关阅读:

  聊城损害赔偿律师推荐:邹洪敏律师

  聊城损害赔偿律师推荐: 邹洪敏律师 邹洪敏律师 手机号码: 13863504009 执业证号: 13715201410484271 执业机构: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地 址:2000|0 邮 箱:729050003@qq.com (打电话给我时,一定说明从法……[更多]

  兰州损害赔偿律师推荐:王勇律师

  兰州人身损害律师推荐:王勇律师 手机号码:15294158362 执业证号:16201201510557572 执业机构: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债权债务 人身损害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民安大厦B塔18楼 邮 箱:5425……[更多]

  陇南损害赔偿律师推荐:杨植律师

  陇南损害赔偿律师推荐:杨植律师 手机号码:18609390688 执业证号:16212200810209704 执业机构: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地 址:东苑新村三建公司2楼 邮 箱:18609390688@126.com 律师简介 真实姓名:……[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6继承公证书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建筑事故赔偿知识排行榜
建筑事故赔偿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