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物件损害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

2016年10月20日14:5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损害赔偿】物件损害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

  通常情况下,物件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四项:

  (1)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时,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无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此处规定的“证明自己无过错”,指的是“管理上的过错”,而不仅仅是指对物件脱落、坠落等事实本身在行为上的直接过错。

  (2)不可抗力。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应当注意的是,物件造成他人损害,有时候是由于自然力的原因所致,而该自然力的原因并不构成不可抗力,对此,应当适用因果关系的规则来判断行为人的责任。如果自然原因是引起物件损害的全部原因,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没有过错,则因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是,这里是因不具有原因力而免责,而不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3)第三人过错。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物件致人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免责。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后果,并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则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按份责任。

  (4)受害人故意或者受害人过失。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物件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完全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物件损害的,尽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没有规定,但基于损害的过错与原因力均为受害人一方,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没有过失,也没有原因力,因此,当然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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