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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局长 说好的“打击医闹”呢?

2016年10月24日10:17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局长 说好的“打击医闹”呢?

  

  10月20日电近日,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民医院一名产妇在分娩过程中,胎儿死亡,其亲属在调解过程中情绪过激扰乱麻醉科手术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认为该行为属于“医闹”案件。

  韶关市卫计局19日发布消息称,对微博反映的有关翁源县人民医院及该县卫计局李姓副局长情况,韶关市卫计局正在组织人员调查了解,韶关市卫计局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详细]

  律师点评

  胎儿死亡,真相未明,涉事家庭情绪激动,实属正常。但是,身为卫生系统人员,不是更应该懂得“医疗的风险”吗?也更应该依法维权,而不是莽撞行事。最新消息称,李烟柱已被停职,当地官方给出的理由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李烟柱没有对亲属做好思想劝导工作,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疗安全。很显然,该劝导未劝导,尽管李烟柱或未直接参与,但被停职并不冤。

  法帮说法

  李烟柱的亲属具有双重身份,是患者也是医疗系统工作人员。作为患者,她有权利维权;作为医疗系统工作人员,她更有责任在法治轨道内维权。原因很简单,较之普通患者,她掌握着更多的医疗常识,也应该怀有基本的法律意识。从情理上说,她更应该了解医闹之害,并对医生抱有理解之情。如果连医疗系统人员都缺乏节制,变身医闹,势必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还能指望医闹变少吗?

  相关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将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虐待老幼病残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友评论

  @泽上有风yswh:这个副局的影子说明了什么?!

  @陳正華1985:现在医院大多存在乱开药现象。老百姓不懂能乱投医,可医生你不能乱诊断,乱开药。

  @邋遢大少爷:知法犯法,卫生系统领导带头医闹,不严肃处理怎么让老百姓去遵守。

  @译海渡学:跟广东当地的生育文化有无关系?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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