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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廉租房地基下沉,监管不能“下沉”!

2016年10月31日15:08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廉租房地基下沉,监管不能“下沉”!

10月28日上午,部分媒体报道了陕西府谷县一廉租房项目耗资近亿,地基却下沉1.2米,入住遥遥无期。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要求陕西住建厅、榆林市立即调查处理,尽快解决问题,切实改善有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并及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同时,组成工作组紧急赶赴陕西督促处理。[详细]

律师点评

廉租房项目地基下沉1.2米,致使房主入住遥遥无期的事情被媒体曝光。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城镇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廉租房地基下沉事件中,有人将之解释为土壤质量所致,这就牵涉到房屋选址及设计构造问题。保障房的确需要保证相对较低的造价,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设计可以不遵循科学规范、投机取巧。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民生大事,每一座保障房都应成为建设质量优良的工程,都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国保障性住房近年来推行责任终身制,并在建筑物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此次府谷“下沉房”的责任人应该不难找到。通常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规划选址关、建筑材料关、设计施工关、竣工验收关,从此次涉事廉租房小区问题的严重程度来推测,恐怕每一道关口都难辞其咎。

法帮说法

保障房是民心工程,如今投资近亿却收复一个豆腐渣工程,这将有损政府形象,也将失了民心。对此,府谷县应当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各地也应引以为戒。

有关部门必须细查每个环节,分清责任主次,不放过任何一个存在问题的疑点,不放过任何一个涉嫌玩忽职守、渎职滥权甚至腐败交易的人员。住建部门应当以查处府谷县“下沉房”为契机,以事件为突破口,扩大保障房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安全检查范围,主动回应民众关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各种难题,让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民心工程、安居工程。

相关法规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科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转租的,由房屋所以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5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评论

@采淳:没有管不住的事是看你想不想真心管。

@蜀山顽石d:官商一起建了纸糊的廉租房

@居家闲人:很多保障房工程已经成了腐败工程:保了不该保的,真正该保的不一定保得了!

@张飞骑骆驼:把监理公司的资质注销,并且将所有参与此项工程所有人员的监理资质也一并注销,看看监理还是不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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