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法治评论 >

【法帮时评】武装押运打死人需要一个真相!

2016年11月02日09:44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武装押运打死人需要一个真相!

  

 

  东莞长安镇10月27日发生押款车武装押运人员开枪毙人事件,隶属于俊安押运公司的运钞车遭到黄某拿砖头追赶砸窗,镇政府通报称押运员“多次警告无效”后,用防暴枪发射橡皮子弹“鸣枪示警”,黄某中弹倒地,经过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详细]

 

  律师点评

  持砖打砸运钞车,这种不理智的行为,为危险埋下伏笔,绝不可取。但是,树有根、水有源,黄武林持砖打砸之前究竟发生了什么?是什么原因让他恼羞成怒,不顾安全地砸车?这需要执法部门去尽快还原真相。

  法帮说法

  押运人员必须保证自身安全,必须确保所押运物品安全,这一点毫无疑问。有疑问的是,什么时候用枪?该怎样用枪?该不该置人于死地?等等所有这一切,都需要调查。用事实还原真相,用法律还个公道,用教训铭记悲剧,用严密的制度设计防止下一次“配枪者”事件的出现,这是人们更愿意看到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网友评论

  @Cruz是一个恶人:一大波圣母婊即将抵达!我只说,当善遇到恶,先受伤的总是善,每当善受伤,你们就会说为什么不提前处置?法制社会,安规办事,并无不妥;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果断处置,并无不妥。

  @豆腐渣koala : 小时候知道运钞员带枪之后,都不敢正眼看运钞车了,就怕车上坐个暴脾气的说句“你瞅啥”

  @梦想家小维尼:最重要的争端在于法律和道德的评判标准不同,为了拯救另一个轨道上的一群人牺牲一个一样会被这样谴责,更何况警官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同情逝者,同时呼吁普法,继续深入普法

  文章来源:法帮网

  相关阅读:

  男子追砸运钞车被击毙 押运公司:使用橡胶子弹

  男子追砸运钞车被击毙 押运公司:使用橡胶子弹 昨日中午12时许,广东省东莞市乌沙环南路上一名男子用砖头追打运钞车,之后被押运员开枪射击,男子倒地身亡。当地警方派出刑侦人员到场处理,事件起因及经过还在进一步调查中。现场有人称,该男子的电动车疑遭……[更多]

  押运员监守自盗90万 潜逃5年后落网

  押运员监守自盗90万 潜逃5年后落网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廖蔚东保押运公司的押运员莫东(化名)监守自盗,在从各银行收完钱押运到金库时,偷偷将其中近百万元现金藏匿并盗走其中的90万余元潜逃。今年1月底,逃亡近5年的莫东在云南大理落网时,所有赃款已无……[更多]

  邯郸运钞车押运员枪杀司机后自杀 作案动机不明

  昨日下午,河北邯郸高开区为民路的中国工商银行高开区支行门前,仍有市民议论着上午的血案。新京报记者 刘一丁 摄 昨日下午,一辆押运车从邯郸科隆保安押运公司驶出。当日上午,该公司一名押运员与一名司机身亡。 昨日上午9点多,位于邯郸高开区为民路的中国……[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全国党政纪处分101万人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