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中国消费者协会有何作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不同于民间社团的社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虽名为“社会团体”,但却与其他民间社团有着重要的区别。1998年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种“社会团体”实际上是一种为特定会员服务的组织,消费者协会与其有着重要的不同:(一)中国消费者协会不是消费者自发组成,而是由国家工商、技监、商检等政府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二)中国消费者协会不是为特定的会员服务的,而是为国内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服务的;(三)中国消费者协会实行的不是会员制,而是单位理事制,既没有会员费,也没有来自理事单位的经费支持。理事成员大多来自政府部门,体现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护的意志。(四)从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的初衷看,当时六位副总理批的是“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的名称,也不是民间社团的概念。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反映消费者的呼声,依靠消费者的力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一如既往继续地加强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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