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主体有哪些人?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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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婚姻家庭律师推荐:普锐律师 手机号码:15987791350 执业证号:15325201210490264 执业机构: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公司法务 地 址:红河市一行南路1号8幢 邮 箱:wwwpr163@163.com 律师简介 普锐律师,本……[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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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婚姻家庭律师推荐:钟美娜律师 手机号码:13940998440 执业证号:12102201211734671 执业机构: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调解谈判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701室 邮 箱:1039452087@qq.com 网……[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