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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的通知

2016年11月03日14:28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每日一法】《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九日

附:

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日九日)

为顺利完成守库、押运任务,确保国家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的安全,对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守库、押运人员负有特定任务。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事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本行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守库、押运人员为保卫国家财物使用武器进行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无关人员。

三、守库、押运人员必须提高警惕,遵纪守法,严防枪支、弹药丢失或发生其他事故。

非执行任务时,不得携带、使用武器,严禁个人携带武器外出。

四、不按本规定任意开枪或失慎走火造成人身伤亡时,对肇事者应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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