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哪些少年儿童不属童工的范畴?

2016年11月08日15:0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纠纷】哪些少年儿童不属童工的范畴?

  除国家规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允许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下列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也不属于童工范畴:

  (1)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的;

  (2)利用寒暑假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辅助性劳动的;

  (3)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未考入初中的满13周岁的少年,从事日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无损于身心健康的辅助性劳动。

  第(1)(3)项中所谓的辅助性劳动,是指体力劳动强度不大,无工级无定额的劳动。其使用的范围、行业、工种岗位应当从严掌握,具体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相关阅读:

  【劳动纠纷】招收未成年工要办理哪些手续?

  【劳动纠纷】招收未成年工要办理哪些手续 ? 劳动部门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更多]

  【劳动纠纷】如何支付怀孕女职工工资?

  【劳动纠纷】如何支付怀孕女职工工资 ? 1 、工资和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参加生育保险的,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不妨由企业不足。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各地的计算标准和项目略有不……[更多]

  【劳动纠纷】单位能否辞退怀孕女职工?

  【劳动纠纷】单位能否辞退怀孕女职工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 87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47 条规定……[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女职工在怀孕期应享受哪些待遇?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知识排行榜
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