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女职工在三期内有何规定?
1、由于女职工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生理特征的特殊性,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了较为特殊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都作出强制性保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续延。但是,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外,再没有其他明确的、最大限度保护“三期”女职工的规定。
2、“三期”女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如果按这种补偿标准,对弱势群体——“三期”女职工来说,独立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育责任实在有点不公平。因“三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没法正常工作,且家庭还应承担更多的医疗保健费用等。
3、“三期”女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假如“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客观原因或人为因素出现流产、婴儿意外死亡等情况,女职工仍正常享受解除劳动合同后“三期”内的一次性给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就更加不公平了。因此,把解除劳动合同后所有的义务推给用人单位,让用人单位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会不堪重负。当用人单位承担不起时,就会想法抵制职工权利的实现。特别是一些企业的目的都是赚钱,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没有利润可赚,要么就破产,要么就千方百计违法,而最终吃亏的还是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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