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输液治疗出现不适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担责?

2016年11月10日14:1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身损害】输液治疗出现不适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担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组织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诊所已合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其他组织,因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诊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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