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茶楼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额”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由此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该茶楼设定“最低消费”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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