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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双11”的火爆,刺激了消费潜能?

2016年11月11日14:44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双11”的火爆,刺激了消费潜能?

今天是“双11”。近年来,从最初单日单平台5000多万元销售额到总计900多亿元,从一家网站到全网狂欢,“双11”的吸金能力不断刷新人们的认识。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受到价格猫腻、“龟速”物流、售后服务滞后等因素影响,不少消费者对“双11”的态度已日趋理性。[详细]

律师点评

“双11”的市场认知度非常高,因而能在很短时间内迅速收割公众的消费潜力,但同时,生长过于迅猛、后继乏力等问题也慢慢凸显出来。如果仍沿用“广告宣传+购物”的简单策略,拿不出更好的营销模式跟进,“双11”不可避免地会进入瓶颈期,发展空间将变得非常有限。

 任何交易,只有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才具有可持续性,搞价格欺诈等歪门邪道,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饭碗”。“双11”的火爆,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低价策略刺激了消费潜能,很多商品对消费者来说并非必需品。如果商家不讲诚信,导致消费体验变差,消费者会毫不犹豫地说“不”

法帮说法

和往年相比,今年“双11”的战线似乎更长,早在半个月前,各大电商平台以及门户网站就已开启了近乎疯狂的宣传攻势,各种版本的打折优惠和营销方案令人目不暇接。锋芒所指,当然是为了在“双11”中多分一杯羹。网友也没有闲着,大量段子应时而生,“吃土”成了刷屏最高的一个词汇。不出意外,今年“双11”的销售额又将创下新高。

“双11”成为购物狂欢节是好事,消费者需要,商家需要,拉动内需也需要,而商家则是最大的受益者。于情于理,电商们都该精心呵护好这个品牌,让它更长远地发展下去,而不是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不断蚕食它的信誉。

相关法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注意: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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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四大看点

  看点一:七日内退货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看点二:不得定最低消费标准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看点三:网商要保护好消费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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