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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执业打假人很“认真”!

2016年11月14日10:30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执业打假人很“认真”!

  

  双十一的前一天晚上,促销的鼓声愈来愈密,直到8点多,王海的两个手机还在轮流响起,他给下属布置了100万元的抢购任务,一天了,才花出去一万多。

  如今,他已不仅仅是职业打假人,还是好几家公司的老板。接受采访时他刚刚下班,饿了顺手拿起桌上的枣夹核桃塞入口中——这枣夹核桃也是买来检测的。“可能是二氧化硫超标吧,”他无所谓地说,“有时候你没办法避免这些。”[详细]

  律师点评

  如果说“双11”是电商发展的风向标,电商经济是中国发展的探照灯,那么构筑信用保障体系、建设信用文化,是所有管理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都不能缺失的分内之事。相反,商家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缺少维权意识、监管部门不告不理,很容易让劣币驱逐良币,即便形成某种“虚假信用”,也只不过是一时“狂欢”,很难真正形成市场竞争的优势和经济发展的优势。

  法帮说法

  从这几年购物狂欢节来看,氛围依旧浓烈,“双11”的辉煌成绩也经得起检验,而问题也在逐年暴露。有人说,“双11”不仅要看电商的花样玩法,更要看“躲坑”技术。总体而言,诸如“以次充好,鱼目混珠”“先涨后降,虚假打折”“虚假促销,骗取信息”“预付定金,霸王条款”“钓鱼骗局,防不胜防”等购物陷阱,一方面在提醒用户不能盲目选购、冲动消费,另一方面在警示电商不能打“擦边球”、玩“阴损招”。从正反两个角度看,高品质、有诚意,能赢得客户;低品格、小把戏,容易输掉未来。

  相关法规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网友评论

  @新生活812:监督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烧烤糊:海外版的aliexpree 买到假货立马退货,这个市场是你们自己自做自受,看上去老外风光站在那亮丽的登场,不就看到你们太可爱了,可爱到真假不分,不懂運用法律来维护市场利润. ..海货淘得出口转内销 什么都假,演的电影也假,人与人之间是沟心斗角,亲爱的同胞快醒醒,难道一个双11大舞台做翻译还是巴子

  @惊渺:支持!别说人家投机,没有骗子没有欺诈就没有他们的生存空间!我希望中国的职业打假人能形成规模!尤其是食品方面!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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