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商品,可以要求举办者赔偿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据此,无论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均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害的义务。由此可见,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商品的消费者,在展销会结束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展销会举办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出售劣质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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