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现问题厂家未及时召回的,造成消费者损害后要赔偿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危险的商品,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对于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召回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若未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阅读:
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由此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由商场承担吗?
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由此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由商场承担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对此也做了相同规定。由此可知,销售者承担产……[更多]
消费者维权可以采取哪些途径?
消费者维权可以采取哪些途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