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应当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何区别?

2016年11月17日14:5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应当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何区别?

  在诉讼法的立法、理论和实务上,证据判断标准一般都是二元的,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证据判断标准各有不同。为什么同样是对事实的认定,却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原因在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个待证事实,一方证据占有证明待证事实盖然性上的优势,法官就据此认定待证事实。刑事诉讼要解决国家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制裁的问题,出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和防止滥施刑罚的目的,故而采用较高要求的标准(如不轻信口供原则等)。

  行政处罚是法律对违反行政秩序的人给予的行政制裁,虽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法律适用的方式,但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性质是不同的,它有着自身的固有特点和独特的功能。行政处罚是在近代以后才产生的,近代以前,刑罚是制裁的主要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事务日益复杂,秩序的专业化色彩越来越强,司法由于其非专业性和程序的复杂性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变化。这种变化在客观上需要有一种适应新形势的制裁方式,它必须具有专业化和效率性的特点。从20世纪中叶开始,许多违法行为由受刑罚制裁转入行政处罚的范围,行政部门渐渐成为法律适用的“大户”。

  既然行政处罚是与民事、刑事不同的制裁方式,那么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规则就应当是独立的,为行政处罚确定证据规则就必须考虑到行政处罚自身的功能和特点,尤其是专业性和效率性的特点。如果不考虑专业性和效率性,直接援引民事、刑事方面特别是刑事方面的证据规则,那么证据规则就会成为行政处罚不应有的负担,行政处罚也就失去了其独特的社会调整功能,从而使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遭到破坏。所以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应当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所区别。(美国行政裁决证据规则:一般准用民事案件“证据优势”标准,基于基本政策方面的考虑还规定了不同的证据规则,有的要求达到比证据优势标准低一些的标准即可,有的则要求超过证据优势标准,但不必达到刑事案件那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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