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要求在2017年底前,全省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11月17日获悉,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在2017年底前,全省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根据《实施意见》,今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党委及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设立公职律师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哪些人可以担任公职律师?《实施意见》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可以设立为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在执业活动中,公职律师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党政机关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2003年,湖北省开始试点公职律师工作,今年全面推行。目前,全省共有公职律师211人,分别来自省委政法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妇联等单位。
走近依法行政“把关人”
公职律师,律师中的特殊群体,被称作党政机关的法律参谋、依法行政的“把关人”。和公司律师、社会律师相比,公职律师有啥不同?他们承担怎样的职责?
谁来担任——
他们是有律师证的公务员
江君,武汉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2004年读法学研究生期间,她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今年9月,经过申请和审查,江君取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成为省国税系统首批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具有国家公务员和执业律师双重身份,其日常工作、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管理。”省司法厅律证处处长王运亮介绍,担任公职律师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二是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三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在我国,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三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为所在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律师是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社会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为全社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我国大部门律师为社会律师,约有30万人。
与社会律师相比,公职律师有何不同?王运亮认为,社会律师在知识面和诉讼经验技巧等方面具有优势,而公职律师与政府靠得近、懂业务,是政府信得过、用得上的法律智囊,对在事前事中事后加强政府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地位重要、作用重大。
哪些权责——
公职律师可出庭
2014年,时任宜昌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周玲以公职律师身份出庭,代理五峰农村女孩小月(化名)受侵害案件。公职律师出庭参与诉讼,这在宜昌尚属首次。
此前,小月和两名同学遭性侵,此案引起宜昌市妇联高度关注。庭审现场,周玲代表妇联组织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最终,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惩。
受本单位委托,代理本单位参与的诉讼,是公职律师的权利和责任之一。对社会律师而言,“出庭”是工作常态;但对公职律师来说,这并不是主要业务。
公职律师大显身手的领域包括为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为本单位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等。
如何“把关”——
未听律师意见致重大损失当追责
今年以来,湖北省国税局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作出有关决策或者处理有关事务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时,都安排了公职律师列席会议。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是确保公职律师当好依法行政 守门人 的关键。”王运亮认为。
湖北省要求,对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采访中,许多专家对追责机制点赞。他们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公职律师队伍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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