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紧急情况,物业可以破门而入吗?
出现紧急情况,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保护的利益大于其造成的伤害,具有正义合理性。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对此行为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因自燃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物业管理者在进行如下物业管理活动时,对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为救助人命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2、为避免业主财产受损或可能受损的必要财产损失;3、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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