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办理入住或不居住是否还交物业服务费?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无论业主是否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费都要从通知业主入住之日开始计算。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业主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办理相关入住、使用手续。业主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入住、使用手续的,其入住时间以建设单位向业主发出办理入住、使用手续的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绿化、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等,不能因业主不居住而停止维修维护,因此,即使业主不居住,物业服务费也要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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