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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面对家暴 女人应该站起来维权!

2016年11月25日09:30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面对家暴 女人应该站起来维权!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贯彻实施后的第一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市 妇联根据相关家暴案例,结合武汉市今年推出实行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计委、市法院、市妇联等单位部门联合采取的“六方联动”反家暴工作法,教广大妇女群众或家庭成员如何对家暴说“不”。 [详细]

  律师点评

  遭受到家暴,在报警时,应把严重性和家暴程度明确地告诉警方,讲明已遭受到哪些伤害,如果不把情况说清楚,即使屡次报警,警务人员也可能认为是夫妻天天吵架,不会引起重视。同时也可以通过亲人朋友帮助报警,再次提醒警方事态危险,通过多方途径引起关注。同时,遭受到家暴的女性也可在事态严重时,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帮说法

  家庭暴力一直是危害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出社会问题,现在已经是一个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时代了,爹妈养育了我们这么多年,绝对不是为了到谁家去挨打的,做为一个老婆,一个女人,我们不应该去当谁的沙包,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获得幸福的权利,我们嫁给他,是为了和他一起建造更加美好的未来,为自己的后半辈子找一个依靠,而不是去委曲求全,当一个不要钱的!鲜活的!有血有泪!的“沙包”。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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