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生育二胎的“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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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我国境内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此外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多生育子女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虽然职工是在怀孕期内,但若属于多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帮说法
中国已经面临低生育率的问题,即便放开二孩,人们的生育愿望也没有大幅增长,生养孩子的成本越来越高,人们在生与养之间的利弊权衡,这是一家的苦恼,也是整个社会正要面对的问题。
在这种形势下,西安这家医院的做法显得十分刺眼,但这反映出我国仍然将生育视为个人和家庭的责任,并通过法律形式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增加了用人单位雇佣女性的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女性就业难度和公司搞“计划生育”的闹剧。
相关法规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这句话也不对,应该去掉,谁说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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