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患方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导致不良后果产生,构成侵权的,患方应首先举证证明:(一)患方到医方就诊的事实;(二)因就诊造成损害的事实。
医方否认患方侵权请求权成立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失。
当患方对此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医方应当提供证据反驳患方的诉讼请求,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医方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方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是: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其在治疗过程中也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方则通过检查、化验等诊疗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医方比患方更有能力提供其医疗行为实际状况,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应由医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其次,按照举证责任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负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方实施或掌握,医方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近的一方,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
医疗侵权纠纷中,不良后果除明显系医方或患方过失所致而无须鉴定外,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一般由医方申请。医方拒绝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
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的认定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且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需通过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提供依据。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就医疗纠纷的鉴定原则上应由医疗机构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不缴纳鉴定费用、不提供材料或拒绝配合鉴定,致使对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果关系的判断,通过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分析分别加以认定,并确定医疗过失原因力的大小。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进行过治疗,其主张的损害结果无法确定由哪一家医疗机构造成的,由各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各自的诊疗、护理行为不存在过错或与患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各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
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经鉴定,医疗过失行为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医疗过失被认定为医疗差错,可援引《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 的规定予以赔偿。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机构应承担100%的责任;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应承担60%-90%的责任;
(三)同等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医疗机构应承担50%的责任;
(四)次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应承担20%-40%的责任;
(五)轻微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疗机构应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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