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立法动态 >

【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1月30日09:34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8日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 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

  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

  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独立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或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致援引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示范规则的内容构成独立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

  不具有前款情形,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相关交易示范规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表面相符时,应当根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进行审查;独立保函未载明的,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

  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第八条 开立人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与义务,有权自行决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表面相符,并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不符点。

  开立人已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受益人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立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受益人以保函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付款后向保函申请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的除外。

  第十条 独立保函未同时载明可转让和据以确定新受益人的单据,开立人主张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独立保函对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

  (二)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

  (三)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

  (四)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独立保函具有前款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受益人以其持有独立保函文本为由主张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阅读:

  (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4号 (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88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 11 月 18 日 法释〔 2016 〕 24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独立……[更多]

  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全国逾千件“官员失信”案透视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