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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自杀QQ群”:群友自杀 群主该当何罪?

2016年12月01日14:34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谈“自杀QQ群”:群友自杀 群主该当何罪?

 

湖南人李朝晖的儿子小伟(化名)失踪多日,原来小伟和网友都加入了一个QQ自杀群,相约一起自杀。李朝晖卧底该QQ群,在寻找小伟的同时,成功救下一名欲自杀的网友阿水(化名),但他没能救下自己的儿子——警方告诉他,一周前小伟已经跳楼身亡。网络社交越来越发达的今天,自杀QQ群在这一起起悲剧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资深法律人士。

事件回放

父亲卧底自杀群,却没能救下儿子

今年20岁的小伟,是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二学生。11月10日22时许,小伟被发现在短短4分钟内,更新了4条QQ“说说”(类似于微信朋友圈),内容都非常消极,手机也关机。

学校老师和同学发现,小伟加入了一个相约自杀的QQ群。聊天记录显示,早在事发前20多天,小伟等人就约好了11月12日一起去峨眉山舍身崖跳崖。

多方寻子未果,小伟的父亲李朝晖以假身份潜伏进自杀QQ群。通过努力,谎称想轻生的李朝晖成功添加了与儿子相约自杀的阿水为QQ好友。李朝晖一边稳住对方,一边联系了成都商报记者帮忙报警,拦下准备轻生的阿水。20日下午,警方在客栈找到了阿水,经过苦心劝说,阿水掩面失声痛哭,“我一定会好好活下去!”

与此同时,李朝晖却接到了警方的消息——小伟从长沙市区的一处32层烂尾楼顶跳楼身亡,死亡时间估计在一周之前。

法律解析

相约自杀当事方法律责任或不同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唐俊华律师告诉记者,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相约自杀比较复杂,一般分以下情况:

双方都死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也不存在民事赔偿问题;

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遂。未遂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未死亡一方没有对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帮助、引诱行为,虽然客观上对死亡一方有心理上的支持作用,但不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因素,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要承担道义补偿义务;

其他还有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自杀未遂的情形,构成故意杀人;还有明知对方想自杀,而提供工具,教授方法,没有直接实施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帮助犯;还有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等等。

群主有可能要承担故意杀人刑责

现在网络群除了QQ群外,还有微信群等等,如果一些网友通过这些网络群联系在一起,讨论自杀的话题,甚至真的自杀身亡,那么群主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奋斌认为,如果群主在群内唆使怂恿网友自杀,甚至提供自杀方式的建议,或者鼓励“一死百了”,那么群主显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即使群主自己没有上述唆使怂恿的行为,但采取放任的态度,对于群里网友讨论自杀、相约轻生的交谈放任不管,起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是他组建了这个网络平台,客观上给悲观厌世者提供了轻生的便利,甚至是因为找到了“志同道合”者而增加了自杀的勇气。

网络平台管理方要担什么责任?

唐俊华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三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只规定网络运营商在接到相关监管机关的指令后必须予以配合,但没有强调网络运营商自身监管所发现的犯罪线索的法定处置义务,建议立法、修法明确网络运营商等网络平台对自身网络运营之违法犯罪线索的监控及上报的法定义务。

同时,全社会应该共同参与建立危机预警体系和多渠道的社会救助系统。

而饶奋斌律师认为,网络平台管理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看其监管是否到位。如果这些自杀群组建时间不久,管理方不知情,则不会承担责任。如果自杀群建立时间较长了,或者有网友投诉反映,而网络平台管理者置之不理,没有采取封号等手段,以致造成悲剧的发生,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记者暗访

“自杀QQ群”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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