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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罗一笑事件,同样陷入舆论漩涡!

2016年12月01日15:09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罗一笑事件,同样陷入舆论漩涡!

11月30日,深圳白血病女童罗一笑事件引爆网络,其父罗尔称因负担不起女儿每天高达3万元的医疗费,而“卖文”筹钱,随即有人曝出孩子生病是真,但“卖文”筹钱事疑似网络营销,且罗尔家境不差,该事件引起网络善举被骗的舆论漩涡。有网友发文指出,罗尔有三套房产,并利用公众号营销募捐,幕后还有深圳一家营销公司助力。[详细]

律师点评

本案涉嫌违法募捐,民众除了可以要求退款,还可以请求民政部门对罗尔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不禁止富人募捐。只要募来的钱都用在了罗一笑的治疗上,那么就不构成刑事诈骗。现在罗一笑的病并没治好,未来还需要继续支出费用。现在没有证据表明罗尔将募集的钱款用于了治病以外的其他用途,目前披露的情节还不足以认为罗尔等人构成诈骗罪。

刑法中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明知捐赠超出实际治疗费用所需,仍然编造虚假的理由募集并接受捐赠,改变捐款的实际使用用途,为自己所使用或支配,那么是可能涉嫌诈骗犯罪的。也即,如果捐赠全部用于了罗一笑的治疗救助,即便罗尔个人拥有财产,那也不够成诈骗罪。

法帮说法

只要能实现慈善的目的,我们并不会太在意慈善实现的手段。不过,我们包容营销式慈善的前提,在于这里面真存在慈善。如果这场营销本是一场谎言,或者是假多于真,就容易激发民愤。

相关法规

《慈善法》第31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慈善法》第101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网友评论

@violet:这件事越看越象诈骗。

@刘:还有多少需要援助的患者?有这样伤尽天良的“非人者”, 想尽善意的人也心寒三分。

@露陈:其本质是诈骗,赤果果的骗钱,已经脱离了营销的范畴!新型诈骗!

@白花菜:以别人的善良心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这个人已丧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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